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於民事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時效。民事訴訟壹般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受害人向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次主張之日起計算。如不服事故責任認定,可在收到認定後三日內申請復核。當事人如果想盡快維護自己的權益,就應該在收集好證據後及時去法院起訴。提起訴訟的期限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保護。
交通事故死亡鑒定材料如下:
1,身份證;
2.委托證明(律師事務所或交通隊出具);
3、交通事故證明;
4、病歷、診斷、入院記錄、出院小結;
5.x光、C光和報告表格。
交通事故死亡的處理流程如下:
1.調解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訴訟壹審: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交納訴訟費,交納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或者決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九條
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屍檢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對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應當在扣押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進行。
現場勘查結束後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精神疾病的鑒定應當由具有精神疾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三十七條
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技術監控設備等與事故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