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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押金違反勞動法。哪條法律?

收取押金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無權向勞動者收取押金,這是違法的。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條和第八十四條分別規定了禁止職工收取保證金和非法收取保證金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其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其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和各種形式的風險保證金。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留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處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非法扣留並要求提供擔保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留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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