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必須擁有的壹項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壹款規定,教師有權“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任何個人和部門無權幹涉。
(二)學術研究權:
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人員享有的壹項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指導評價權:
指導權和評價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相對應的壹項具體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獲得報酬和待遇的權利:
薪酬待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在教師職業範圍內的具體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有“按時獲得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五)民主管理的權利:
參與管理權是教師這壹特定職業下公民民主權利的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繼續培訓的權利:
繼續培訓權是教師職業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訓”的權利。
教師的義務:
(1)遵紀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教師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簡稱為守法義務。作為中國公民,教師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應該遵守憲法和法律。同樣,教師也必須嚴格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
(二)履行教育教學職責:
教育教學是教師的本職工作,也是基本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學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