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小學教育紀律規則(試行)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壹)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有違反學生守則的不良行為;
(四)實施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
學生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和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實施教育和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過程中,實施教育和處分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通過擊打或者紮刺直接造成身體疼痛的體罰;
(2)超出正常限度的懲罰,反復模仿,強迫不舒服的動作或姿勢,以及間接傷害身心的變相體罰,如故意隔離;
(三)以歧視性、侮辱性言行侮辱或者侵害學生人格尊嚴的;
(四)對個人或少數人的違紀行為,處分全體學生;
(五)對學生的學習成績進行教育和處罰;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的;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
第十三條教師在實施教育和處罰後,應當註意與學生的溝通和幫助,並對及時改正錯誤的學生給予表揚和鼓勵。
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機制,由學校負責人、德育機構負責人、教師、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學、心理學、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士組成輔導小組。,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專門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