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會計法是唯壹的會計法。它是會計法律規範體系中級別最高、最具法律效力的法律規範,是會計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其他會計法規不得違反。
我國最早的壹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戰國時期的《國法》,對會計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北洋政府於1913年3月頒布《會計法條例》,同年2月10年修訂更名為《會計法》,這是我國獨立會計立法的第壹次嘗試。新中國第六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2005年6月2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該法於2005年5月6日生效。1993 65438+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0 10月31第九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了《會計法》,該法於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會計管理條例
它是根據《會計法》制定的,是《會計法》的具體化或對某些方面的補充。我國現行的會計行政法規主要是1990 12 31國務院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
三、會計部門規章制度
會計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會計準則主要包括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基本會計準則是會計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範。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財政部於6月5438+0992+2月31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06年2月,該規範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至10月實施。
具體會計準則以基本會計準則為基礎,規定會計要素確認和計量的基本原則以及會計處理及其程序的基本規定。例如,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同時發布了存貨、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等38項具體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