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嚴禁擅自辦班或在工作日參加有償補課、代課;
3.嚴禁收受學生或家長財物,謀取私利;
4.嚴禁向學生亂收費、亂發放物資和推銷商品;
5.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有不平等、不公平對待學生,諷刺、歧視、侮辱學生或其他有辱尊嚴的言行;
6.嚴禁張貼學生的考試成績和排名;
7.嚴禁隨意停課和無計劃、無教案上課;
8.嚴禁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侵占他人勞動成果,招生、考試、職稱評定、答辯中不得有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或違法行為;
9.上班時間嚴禁打電子遊戲、炒股,上課不接電話、不使用手機、不接待客人;
10,禁止責備和訓斥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舉報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責令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