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條約是指國家之間締結的基於國際法的國際書面協議。其中,兩國之間締結的條約是雙邊國際條約,多國之間締結的國際條約是多邊國際條約。
國際經濟爭端的解決是許多雙邊國際條約的重要內容之壹,許多雙邊條約對此都有規定。前述雙邊投資條約壹般都包含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內容。比如,根據中法雙邊協議,投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和解解決;如果六個月內不能達成和解,可以向所在國行政機關申請解決,或者向所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2.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專門國際多邊條約
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專門條約主要是指前面提到的1965年簽署的《關於解決各國與他國之間私人投資爭端的公約》(華盛頓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章程》附件二(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這類國際條約壹般規定仲裁或其他特殊的爭端解決方式,而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是目前世界上非常有特色和權威性的爭端解決機制。
3.處理國際經濟爭端的司法和仲裁條約
在司法方面,主要條約包括《國際法院規約》(1945),該規約為解決國際爭端提供了全面的規定。1954《民事訴訟公約》、1965《民商事訴訟與非訴訟文書對外送達公約》、1970《民商事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公約》等。
仲裁方面,主要條約有1899和1907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海牙公約》、1927的《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日內瓦議定書》和1958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紐約公約》是目前國際仲裁領域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公約,在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條件和請求執行的程序,以及促進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國於6月22日1987,65438+10月22日加入公約,但作出兩項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業保留”。
各國立法普遍主張在本國境內管轄國際經濟糾紛。對於某些類型的國際經濟糾紛,有些國家在立法中明確規定,法院必須受本國法院管轄,或者只允許適用本國法律。
壹般來說,國內法中的國際經濟糾紛規範主要是仲裁法規範,可以表現為專門的仲裁法或存在於程序法中的關於仲裁的法律規範。壹些國家的仲裁法也規定了調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