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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糾紛在法律上是如何具體規定的?

法律分析:1。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務憑證。2.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原告基於借條、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基於基本法律關系提起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債權糾紛不是由民間借貸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按照基本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借條、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借款已經償還的,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數額、錢款交付情況、當事人經濟能力、本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核實借貸事實是否已經發生。

第十六條原告僅基於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辯稱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七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經審查現有證據不能確認借款行為、借款數額、付款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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