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數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根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實施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批(包括審批、核準、許可、登記、認證、頒發許可證等。,下同)或者接受它們,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
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
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進行處理。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行政審批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六十壹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受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事項,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經過檢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