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本金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七條。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以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八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
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並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告知受要約人該承諾超過承諾期限。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壹條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改變的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立即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該承諾不能改變要約的內容。合同內容以承諾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簽署確認書。該合同在簽署確認函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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