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正確處理法律和道德的關系。雖然法律與道德的界限不是絕對的,在壹定條件下,法律可能道德化,道德可能法律化,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行為規範,法律強制和道德自覺各有其價值。法律是強大的,但如果過度使用這種他律機制,人們就會鋌而走險,以身試法;道德是無形的,但這種自律機制在約束人的行為的同時,可以給人提供自主和自尊的空間。解決道德問題主要靠教育說服和潛移默化的方式。如果用法律手段解決道德問題,法律就會成為壹把“雙刃劍”。用得不好,會適得其反,引起人們對法律的鄙視和抵觸,導致越來越多的人公然踐踏法律,帶來新的更嚴重的問題。出於對法律權威的無限敬仰,美國禁酒主義者不遺余力地借助法律解決這壹道德問題。禁酒令廢除後,禁酒主義者意識到,從健康的角度進行道德勸說和宣傳,以喚起人們自覺自願戒酒,才是上策。除了禁止,另壹個例子是美國國會在1910年通過的曼恩法案,該法案規定,出於不道德的目的將任何女性運送出州界都是違法的。“結果是年輕的愛情和年輕的情欲,現在有把男人送進監獄的風險。不用說,這些法律並沒有杜絕荷爾蒙的渴望。”
第三,要正確處理立法和執法的關系。把“紙面上的法律”變成“活的法律”,關鍵在於執法。壹個國家的實際執法能力與執法所需能力之間的差距,以及供求之間的平衡,決定了壹項法律是否具有可持續性和生命力。在具體操作層面上,美國憲法的禁酒並沒有得到執法的充分保障,也不可能得到充分保障。禁酒令廢除後,美國政府對酒的控制改為主要就某壹方面、某壹具體問題立法,或者主要由州政府立法。比如通過稅收等經濟手段限制酒類貿易的擴張;將法定飲酒年齡從17提高到21;強制要求所有在美國銷售的酒精飲料必須帶有“酒精有害健康”的警示標識;限制酒店的營業時間;嚴懲酒駕等等。執行這些立法所需的能力與實際執行能力基本壹致,所以長期堅持,取得了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