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艾滋病患者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給予刑事處罰,然後由監獄局指定監獄關押在傳染病監控區;
2.根據法律規定,患有艾滋病的罪犯在監區服刑時,日常改造以教育為主,不需要參加勞動。
艾滋病預防如下:
1,切斷傳播途徑:艾滋病主要通過性傳播、血液傳播和母嬰傳播傳播,需要避免相關行為;
2.保護易感人群:需要正確阻斷艾滋病孕婦,禁止靜脈用藥;
3.積極治療:艾滋病目前沒有疫苗,對感染者進行抗病毒治療可以降低傳染性。
綜上所述,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無臨床癥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犯罪行為,對其進行拘留、勞動改造和羈押,並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進行醫學觀察。對有臨床癥狀的人員和艾滋病患者,經當地醫學專家鑒定後,在看守所無條件隔離治療的,可以保外就醫。此外,國家還應撥出專項資金,在某些地區建立壹些治療艾滋病囚犯的看守機構,以解決缺乏關押艾滋病嫌犯場所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