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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乙肝入境的國家。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沙特阿拉伯、阿曼、卡塔爾、科威特和巴林限制攜帶乙肝病毒的外國人入境。我國乙肝病毒攜帶者約7000萬,其中小三陽約占50%,每年只有千分之壹的感染者能自行轉陰。原來,小三陽嚴重時,通常可能發展成慢性活動性肝病、肝纖維化、真正的肝硬化、肝癌等疾病。這些國家禁止乙肝攜帶者入境的三個最重要的原因是:

①認知誤區,大部分管理者對乙肝病毒認識不清,認為乙肝會通過飲食傳播,怕傳染給其他工作人員;

②公司怕招乙肝病毒攜帶者,上班路上生病,這是公司的責任,也需要帶薪休假;

(3)受部分國家限制,小三陽攜帶者可以去勞務輸出部門咨詢相應的國家政策。阿聯酋、沙特阿拉伯、阿曼、卡塔爾、科威特、巴林,這些國家不允許乙肝攜帶者入境。壹旦被查,第二天就被要求出境,這無疑會給海外項目部造成巨大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群眾性衛生活動,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防治傳染病的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蚊、蠅等嚙齒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泊、河流、牧場和林區的嚙齒動物和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及相關場所的鼠、蚊、蠅等病媒生物。

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履行職責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其他暴發、流行和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時限進行報告。

軍隊醫療機構為公眾提供醫療服務時,發現前款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報告。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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