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京津冀三地制定了各自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出於不同的考慮,存在對基本相同的稅收違法行為處罰結果不壹致的現象。近年來,隨著京津冀壹體化深入推進、經濟壹體化進程加快、企業跨區域經營活躍,納稅人要求統壹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呼聲逐年上升。在處罰標準設定上,裁量標準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劃分裁量順序,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設定裁量標準。比如,五年內第壹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能夠配合稅務機關檢查,尚未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處應納稅款50%以上1倍以下罰款;五年內第壹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或者五年內第壹次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案件社會影響惡劣的,處稅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五年內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或者逃避、拒絕檢查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案件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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