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權益不可侵犯。
基本事實
被告某網絡科技公司將其付費會員稱為“雷鋒會員”,將其服務平臺稱為“雷鋒社區”,將其註冊的微信公眾號稱為“雷鋒兄弟”,在微信微信官方賬號上發布帶有“雷鋒會員”、“雷鋒社區”字樣的海報和文章,並在公司住所懸掛“雷鋒社區”字樣。
該公司以“雷鋒社區”為名,多次舉辦“創業廣交會”、“電商供應鏈大會”、“全球雲選對接會”等商業活動,以“雷鋒社區會員費”名義收取客戶費用16,金額達308464元。
公益訴訟公訴人稱,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經營項目中以雷鋒名義進行宣傳,浙江省省級媒體就使用雷鋒名義進行道歉。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英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歷史記憶和精神財富,雷鋒同誌的姓名作為重要的個人利益,應當受到保護。某網絡科技公司使用的“雷鋒”壹詞是有特定含義的,確實是公眾廣泛認可的雷鋒同誌的名字。
明知雷鋒同誌的名字具有特定含義,公司仍擅自使用其進行網絡商業宣傳,會使公眾對“雷鋒社區”稱號產生誤解,侵害英雄烈士的個人利益。以“雷鋒精神”的虛假名義推廣商業運營模式,不僅曲解了“雷鋒精神”,偏離了公眾的普遍認知,而且損害了承載於其上的人們的具體感受,對營造積極健康的網絡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侵害了公眾的利益。
故判決被告停止使用雷鋒同誌名義(包括“雷鋒哥哥”微信微信官方賬號名稱、“雷鋒社區”名稱、“雷鋒成員”名稱),並在浙江省省級報紙上向社會公眾發布道歉聲明。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5條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