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思表示真實,體現了當事人自願的原則;
2.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3.勞動合同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勞動合同解除的特征
1.被終止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並生效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受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限制。
勞動合同終止三定律
1.除法定條件外,任何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都是無效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排除訂立勞動合同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合法權利);
2.任何約定的違約金和賠償金均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