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件大多是民事糾紛,壹般不會判有期徒刑。只有情節足夠嚴重,才會受到刑法的評價。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糾紛,是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以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經濟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如下:
1,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2、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3、經濟權屬糾紛案件;
4.企業破產案件;
5、運輸經濟糾紛案件。
解決經濟糾紛主要有四種方式:
1,對賬;
2.調解;
3.訴訟,包括民事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4.仲裁。
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經營領域中,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經濟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當受到懲處的行為。
經濟犯罪的主要特征經濟犯罪的特征,可分為外部形態特征、內部結構特征和壹般特征。經濟犯罪外在形式的特點如下:
1,犯罪主體的出現,大部分經濟犯罪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少數單位構成特殊主體;
2、危害行為的出現,現行刑法典又單獨規定,經濟犯罪分為幾類,又分為幾種行為,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為生產、銷售普通偽劣產品、假藥、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等。、假冒偽劣產品必須適銷對路,違法違反質量法的規定且具體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