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行為包括:王明向張大爺借款1.5萬元;
法律事件包括:①王明車禍身亡;②王明向女友陳紅未滿15周歲的妹妹借款5000元;3王明的姐姐王麗向張某承諾,如果哥哥還不起錢,她就還;王明要求李剛的妻子郁芳償還貸款。
3)不真實。賭博是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剛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故法律關系不成立。
4)如果王明沒有打電話給陳紅告訴他借錢的事,法律關系就不成立;
原因:法律關系的主客體雖然存在,但沒有借據,沒有權利義務的法律約定。
5)其中,李剛與王明的法律關系已經終止,因為李剛已經因意外死亡。
6)變了。
7)陳紅姐姐可以向王明索賠5000元。如果不能歸還,她可以向陳紅主張自己財產音響的權利。張燦向王明主張654.38+50萬元的債權,或者向王明的姐姐主張權利;如果王明的姐姐還清了債務,她可以向王明追償。王向主張債權。李剛精神疾病期間,郁芳作為監護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李剛死亡後,因其留下財產,其與王明之間的債權債務並未因其死亡而消滅,依法應在財產繼承前清償。如果郁芳拿不到錢,他可以賣掉李剛的遺產來償還。當然,如果李剛沒有遺產或者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郁芳將有義務無償償還遺產以外的債務。
8)如果郁芳拿不到錢,她可以賣掉李剛的遺產來償還。如果李剛沒有遺產或者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郁芳有義務無償償還債務或者遺產以外的債務,李剛的妻子可以拒絕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