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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發展了?

經濟法起源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科學家的經濟法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有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範,但並不註重法律部門的區分,也沒有民法的概念,更談不上經濟法。因此,有必要對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日學界的經濟法解釋進行闡釋。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商業協調關系,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我們應該從以下三點來把握這個概念:

(壹)經濟法是經濟和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3)經濟法調整壹定範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體現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又要貫穿經濟法體系,具有很強的覆蓋性和衍生性,不能只適用於經濟法部門內部的某個管轄範圍。當然,這三項原則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有不同的側重點。平衡與和諧是貫穿經濟法調整社會關系過程的壹個基調,創造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的原則更側重於市場調節法的要求,包括壹些學者提出的平衡協調原則和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經濟資源合理配置原則的出現是法與經濟學相互滲透、相互融合的客觀需要,反映在經濟法中。更加強調宏觀調控規律的要求,即在客觀規律的指導下防止貧富分化嚴重,努力實現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這壹過程體現了國家適度幹預的特征,既是責、權、效的統壹,也是優先考慮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公平體現。

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原則,是經濟法本質在基本原則中的深層次體現,而創造均衡和諧的經濟環境原則和經濟資源合理配置原則是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和手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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