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具體闡釋經濟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原因
經濟法只調整國家協調自身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不調整其他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可以從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中分離出來,也具有操作性。也就是說,在國家協調的國民經濟過程中,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各有特點,與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既不重疊,也不重合。
第二,經濟法法律部門的引入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綜合、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現階段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壹定範圍的商業協調關系,以各種組織為基本主體。
經濟法的基本特征:
第壹,經濟法是國家幹預經濟的法律。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幹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始終著眼於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建立和有序進行,從而形成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第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與民法和行政法相比,經濟法在調整社會整體與個人的關系方面有自己的主導理念。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是以社會利益為基礎的。無論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還是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並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它們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發達商品經濟的法律。
只有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部分,經濟法才會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所以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律。
經濟法總是調整經濟關系,其目的是使社會整體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甚至在這個調整過程中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