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效率與公平是辯證統壹的關系。壹個有效率的社會,它的資源配置、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應該是合理的、公平的;同樣,在壹個公正的社會中,其資源會得到合理配置,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能夠得到充分發揮。效率的提高有助於公平的實現,社會公平也有助於效率的提高。壹方面,公平是提高效率的社會保障,為效率的實現創造了必要的條件。沒有公平,就沒有效率。另壹方面,效率為實現更高水平的公平奠定了物質基礎。
3.公平與效率的統壹基本涵蓋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主要內容,與經濟法的宗旨和任務相壹致,也與經濟法的調整目標和功能不謀而合,應當確定為經濟法的原則。市場看不見的手主要追求效率,國家看得見的手主要追求公平。經濟法的這壹任務決定了註重公平是經濟法的原則之壹,也貫穿於經濟法的方方面面,但最集中體現在稅法、保險法和社會保障法中。當然,經濟法在註重公平的同時,也註重效率。
4.雖然經濟法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經濟法必須關註公平,但在關註公平的同時,經濟法也必須關註效率,因為如果不關註效率,必然會助長資源浪費、腐敗等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從而導致“政府失靈”——政府為治愈市場失靈而付出的努力,會使弊端更加嚴重,甚至引發其他問題。因此,強調公平與效率的協調非常重要,這是由經濟法的任務決定的,也體現在經濟法的各個方面。
5.公平與效率相統壹的原則體現在:1。在政府宏觀調控立法方面,經濟法應確認和保障以公平和效率為目標,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調節市場經濟運行;2.在市場經濟管理立法中,要通過控制和約束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引導經濟個體平等競爭、合法經營,保障市場主體依法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中提高自身經濟效益,依法保護市場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