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向商家要求的金額為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消費者權益保護: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1,商品或服務有缺陷;
2、不具備商品應有的使用性能而擅自出售的;
3、不符合商品或其包裝上標明的商品標準;
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所標明的質量條件。;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6.出售的商品數量不足;
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
8.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綜上,情節嚴重的,可以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侵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害了其人身自由或者侵害了其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受到處罰的,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消費者可以向行政部門投訴後獲得賠償,也可以自行與商家協商解決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