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警察搜查的要求是什麽?

警察搜查的要求是什麽?

1.搜查時,被搜查人必須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公安機關的搜查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檢察院的搜查證應由檢察長簽發。然而,調查人員“在逮捕或拘留的緊急情況下,可以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進行搜查”。

這裏所說的緊急是指調查實踐:

(壹)攜帶殺人工具或者自殺工具的;

(二)可能藏匿爆炸、有毒等危險物品的;

(3)有可能毀滅、轉移犯罪證據的。在這些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搜查的審批手續,所以允許持拘留證、逮捕證進行搜查。

2.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

3.女性搜身應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搜查時,不得無故損壞被搜查人的財物。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無關的私生活不會公開。

4.應當制作搜查筆錄,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什麽是非法搜查?

以下情況屬於非法搜查:

1.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個人,無權為尋找遺失物或者有關人員或者為其他目的,搜查或者搜查他人的身體或者房屋;

2.有權搜查的人濫用權力,在沒有法律批準或授權的情況下非法搜查。3.有權搜查的機關和人員不按法定程序和程序進行搜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出示執法證件,查驗居民身份。

(壹)需要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

  • 上一篇:介紹他人走私犯罪的立案標準
  • 下一篇:愛嬰醫院婦幼保健宣傳口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