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社會壹般規定
律師在場權是英美法系國家和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的壹項重要訴訟制度,也是辯護律師在審前程序中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根據各國不同的司法情況,律師的範圍和參與程度是不同的。
(2)有效遏制刑訊逼供。
律師有權在偵查人員訊問時在場,壹般認為這有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特別是防止刑訊逼供和威脅、欺騙、利誘的訊問。
因為警察和其他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有律師監督,這樣偵查人員就會規範自己的訊問活動,不敢再毆打犯罪嫌疑人,甚至在有刑訊逼供的時候,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證據或者代為指控。
但我們也可以期待,有了律師在場權,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刑訊逼供問題是可以徹底解決的。
(3)影響調查效果
目前很多案件的偵查都是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開始的,而如果確立律師在場權,在警方訊問時必須告知律師在場,就會降低效率,阻礙偵查,導致大部分案件得不到解決,從而導致放縱犯罪。這也是壹些大陸法系國家沒有完全確立律師在場權的原因。
(4)強化律師權利。
律師在偵查人員訊問過程中的在場權確實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律師的訴訟權利,既提前了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又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更大的權利,有助於營造控辯平等的訴訟格局,加強對申訴機關的制約。
(5)增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由於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處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弱勢地位,如果能夠允許其聘請律師在訊問時在場,確實有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事實上也使“被告人有辯護權”這壹憲法權利具體化。
總體來看,完善和有效保護犯罪嫌疑人權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律師在偵查人員訊問過程中的在場權需要壹系列配套措施來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