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看看在網絡上隨意發表意見可能被控的罪名。
首先,這裏是侮辱誹謗罪。這是兩個罪,但刑法第246條也有規定。按照法律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本罪。
對此,我們需要註意幾個問題。
第壹,這不是壹個選擇的罪名,而是兩個平行的罪名。比如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如果壹個人同時制造、販賣、運輸毒品,那麽只判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這是犯罪。但是,對於這個罪名,如果同時犯了兩個罪,那麽,就像本案新聞報道所說的,以侮辱罪、誹謗罪判刑,數罪並罰。第二,這個罪名壹般是自訴的罪名。壹般情況下,只有被害人自願告知,並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才會處理,而不是公訴案件。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取公訴,即如果法律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公訴程序。這包括七種情況:1引發群體性事件;2.造成公共秩序混亂;3.引發民族和宗教沖突的;4誹謗多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不良國際影響的;7其他。第三,不僅面對面的、普通的侮辱誹謗不構成犯罪,在網絡上,包括在微信群、朋友圈上發表意見,都可能構成本罪。不止如此,在網絡上傳播明知是捏造的事實,也可以構成本罪。第四,構成誹謗罪需要什麽結果?法律定義了四種情況:1被點擊、查看超過5000次,或者被轉發超過500次;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因誹謗罪受行政處罰兩年內,誹謗他人的;4其他。第五,對於上述5000次和500次,壹年內未處理的可以累計計算!其次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條規定了這兩個罪名。和侮辱、誹謗壹樣,這還是兩個罪,因為表現形式不同。前者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如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後者為普通虛假信息,包括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今年疫情期間,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判了壹些編造、故意傳播疫情防控虛假信息罪。對於故意編造疫情防控虛假信息並在網上傳播的,已有壹批人被判刑,判刑的基本都是實判。因為這種虛假信息很容易造成社會恐慌。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只要有捏造或者故意傳播兩種情形,就可以構成犯罪。此外,還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煽動暴力抗拒執法罪等等。這裏就不詳細展開了。近年來,根據尋釁滋事罪,刑事處罰占了相當大的比例。
總之還是要記住那句話:“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發表意見和觀點壹定要遵守法律!否則後悔就來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