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同意離婚的,要求離婚的軍人提出離婚申請;政治機關調解不成的,由所在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雙方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和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時,應當要求雙方簽字或者提供書面意見。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軍隊若幹問題的規定
八、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負責審批。
營級或者專業技術10級以下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團級、專業技術九級以上軍官與同級文職幹部申請結婚,由其所在單位的上壹級政治機關審批;副大軍區以上軍官申請結婚,由總政治部審批。
九、現役軍人必須提前壹個月向本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備案材料;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作為婚姻登記的依據。
十、漢族軍人要求與不習慣與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壹般應說服雙方放棄這種婚姻。如果雙方堅持結婚,並征得壹方少數民族父母的同意,可以結婚。
十壹、現役軍人離婚,應認真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紀律,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壹方要求離婚的,由軍隊領導或壹方所屬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是本地人,軍人壹方要求離婚的,由部隊政治機關領導酌情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另壹方同意,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如果軍人壹方堅持離婚,而另壹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軍隊可征求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配偶是本地人,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軍人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以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予出具證明,但軍人壹方被政治機關認定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十二、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與申請結婚的權限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時,應當要求雙方簽字或者提供書面意見。凡申請復婚或再婚者,必須持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