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壹項重要原則,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和協議中。根據這壹原則,WTO成員需要公布現行有效的貿易政策法規:(1)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歸類和估價方法的規定,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征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二)有關進出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三)國內有關進出口商品征收的稅收、法規和規章;(四)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法律法規;(五)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外匯管理的壹般法規;(六)利用外資的立法和法規;(七)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八)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和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九)服務貿易法律法規;(10)仲裁條款;(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簽署的影響貿易政策的現有雙邊或多邊協定和協議;(12)其他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則。
透明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平、合理、統壹地執行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判決和決定。統壹性要求成員國境內管理貿易的相關法規不得區別對待,即中央政府統壹頒布相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就上述事項頒布的法規不得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特別行政區和中央政府授權的地方政府除外。正義與理性要求成員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中貫徹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於檢查和糾正海關行政行為的必要性,要求各成員盡快保留或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機構和程序。這種法院或程序獨立於負責行政執行的機構。除進口商可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向更高壹級的法院或機構上訴外,裁決應由這些機構執行。
透明度原則在實現公平貿易和競爭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