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法由雙方分擔損失。
如果酒吧經營者在提供餐飲過程中沒有過錯,並在死者呼吸心跳驟停時積極搶救,死者親屬要求承擔侵權責任是沒有依據的。
相關案例:
阿磊的朋友阿達邀請阿磊、阿光等朋友在橫縣橫州鎮壹家酒吧包廂喝酒唱歌。8個朋友陸續到達後,大家喝酒唱歌娛樂到4月29日24點左右。阿達等三人先走了,然後其他三個朋友也相繼離開。
4月30日淩晨1: 30左右,酒吧準備打烊。酒吧工作人員在清理箱子時,發現阿磊昏迷不醒,立即告訴了還在現場的阿俊。阿俊立即打電話給酒吧老板陳某,將阿磊從包廂擡到1樓的酒吧大廳,然後打電話給120的醫生和110的警察進行處理。醫生趕到現場時,發現阿磊已經死亡。
之後,公安機關和阿磊的親屬在橫縣殯儀館對阿磊進行了屍檢。公安機關屍檢結果顯示“屍體表面無打鬥外傷和中毒癥狀,屬正常死亡”,並通知了阿磊的親屬。
阿磊的親屬對法醫鑒定的結果和說明沒有意見,並表示公安機關不需要進壹步屍檢鑒定,要求盡快火化。阿磊下葬後,阿磊親屬協商賠償未果,遂將酒吧老板和酒友壹同起訴至橫縣法院。
法院認為,從阿磊親屬提供的公安機關詢問筆錄等證據來看,不能證明阿磊系飲酒過量死亡,阿磊的死亡是由幾名被告人的行為造成的。此外,酒吧老板陳某和阿軍在發現阿磊身體異常時,已盡到及時救助的義務。結果法院判決阿磊的死與他人無關,駁回其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參考以上內容?廣西新聞網-在酒吧飲酒後突然死亡的男子的家屬起訴酒吧和其他飲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