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酒店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酒店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酒店”壹詞來源於法語,意為鄉村貴族招待貴賓的別墅。在港澳和東南亞叫“酒店”,在臺灣省叫“飯店”,在中國大陸叫“酒店”、“賓館”、“飯店”、“賓館”。我們可以從酒店的名稱和功能中找到酒店的定義。然而時至今日,酒店的定義也是五花八門,眾說紛紜。壹個具有國際水準的酒店,首先要有能吸引客人入住的舒適安全的房間,能提供具有地方風味的美食的各種餐廳,商業會議廳,貿易談判所需的現代化會議設備和辦公通訊系統,遊客所需的娛樂中心。遊泳池、健身房、商品部、禮品部、綜合服務部,如銀行、郵局、傳真室、書店、溫室、美容院等。同時,各單位要有素質好的服務員,為客人提供壹流的服務。今天的國際酒店業被稱為“旅遊業”。我們所說的工業是指大量科學、專業和高效的事業。綜上所述,所謂現代酒店,應該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是知名建築,設備齊全,政府認可。它必須為乘客提供食宿。他需要為乘客和顧客提供娛樂的設施。4.還要提供理想的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5.有利可圖,要求合理盈利。

調整酒店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酒店與客人的關系。這是酒店法調整的最重要的社會關系。酒店與客人的關系是橫向法律關系,酒店與客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者之間的關系壹般以合同的形式確立,各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承擔義務,即酒店和客人在履行義務的同時享有相應的權利。

(2)酒店與相關部門的關系。酒店在經營管理過程中與很多部門都有關系,如旅行社、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和部門。酒店與這些企業和部門的關系既有橫向法律關系,也有縱向法律關系。

(3)酒店與行政部門的關系。這是縱向的法律關系。國家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酒店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這種關系體現在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中。前者主要表現為權力的行使,後者主要表現為義務的履行,雙方的主體地位是不對等的。

(4)涉外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包括外國旅遊者和旅遊組織在中國的法律地位,中外合資、合作飯店中中外雙方的合作關系。這些關系壹般受中國法律管轄,但中國加入的有關酒店的國際公約、條約和國際慣例除外。

  • 上一篇:進口保健品在哪裏備案?
  • 下一篇:壹房二賣,開發商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