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對疫情相關案件的懲處力度不夠,不能起到有效的震懾和宣傳效果。
國內疫情爆發以來,部分地區出現了居民與疫情防控人員發生沖突的情況,或者出現了隱瞞行程等與疫情有關的違法行為。但案件發生後,對涉案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大,而且很多地區基於人性化管理的理念,對違反規定的人基本都是口頭教育,嚴重的行政處罰,幾乎沒有上升到故意傷害或者刑事案件,也給部分居民造成了印象。他們認為即使發生了沖突,已經對防疫工作者造成了傷害,阻礙了防疫工作的開展,他們需要付出的犯罪成本也很低,所以會繼續想盡辦法導致沖突。
二是部分人法律意識淡薄。
那些在疫情相關案件中觸犯法律的人都有壹個共同的特點:缺乏法律知識,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我國法律對傳染病的防治有明確的規定,但這部法律的普及程度還不夠。因此,很多居民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於普通民事行為,不涉及犯罪,因此會有恃無恐地與工作人員發生沖突,形成疫情相關案件屢禁不止的現象。
三是疫情下居民壓力普遍過大,缺乏有效的疏導渠道。
疫情爆發後,對居民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很多人因為封閉管制失去了工作或者失去了收入,高頻詞的檢測增加了居民的生活節奏和壓力。這個時候,還沒有科學的方法來指導他們。有的個體本來只能通過喝酒打架來泄憤,到了檢測點就會因為瑣事引發這種心理和情緒,把不滿發泄在防疫人員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