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壹個法律術語,主要指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拘留有各種方法,如捆綁、監禁、拘留等。,其實質是強制剝奪人身自由。在中國,逮捕和拘留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必須由專門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作和行為不受非法幹涉為內容的人格權,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自己身體行為的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障。沒有身體自由,他們將失去從事所有正常活動的可能性。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對任何公民不得逮捕、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嚴重剝奪。客觀上是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裏對“其他”沒有限制。他們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了錯誤或普通違法行為的人,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表現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凡符合這壹特征的,都應視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如非法逮捕、拘留、監禁、查封、綁架、封閉“學習班”、“隔離審查”等。壹般來說,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直接束縛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的自由,如捆綁;另壹種是間接束縛人的身體,剝奪人的身體活動,即把他人禁錮在某個地方,使其無法或明顯難以離開或逃脫。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比如洗澡的時候拿走女人的換洗衣服,讓她因為羞愧而走不出浴室,這是壹種無形的方法。此外,通過暴力或脅迫或欺詐拘留他人是非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拘留程序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