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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遷入農村戶口需要哪些手續?

居民戶口遷入農村戶口所需辦理的手續如下: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和避難所的戶口簿、身份證;

3、村民小組同意接收的證明;

4、本村有自有宅基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宅基地分配證明;

5.大學生畢業後回老家的,需要提交畢業證書,同樣,夫妻投靠等其他方式,也要提交結婚證等證明材料。

壹、需要準備的證明材料:

1.首先,妳的申請報告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簽字。

2.必須有村組和村委會的驗收證明,這也是重點。如果村委會不接受,妳也沒辦法。

3.如果是在校大學生或研究生,回老家,必須有失業證和畢業證;

4.如果是夫妻關系,要有結婚證、失業證、計劃生育證;

5.身份證和戶口本必須在有效期內。

二、戶口遷回農村的好處:

1.擁有土地:農民壹般都有宅基地、承包地、林地,享受各種補貼。如果他們住在城市郊區,土地增值挺快,戶口當然值錢;

2.集體收益:如果有農村戶口,壹些地方的農村享受土地的集體經濟收益,村集體承包租賃土地產生的收益每年可以獲得分紅;

3.征地補償:被征收土地享有征地補償;

4.如果是新農合付費,報銷比例比較高,大大減輕了看病負擔;

5.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人,每年可以領取壹定的養老金。

綜上所述,申請的時候需要提交相關表格,供多人審批這個申請。如果能征得多數人同意,可以遷回戶口,村裏會公示這件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居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示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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