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樓周圍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環形車道有困難時,沿高層建築兩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築物沿街長度超過150米或總長度超過220米時。穿越建築物的消防車道應設置在合適的位置。為防止火災時建築構件倒塌影響消防車道的正常運行,消防車道與外墻的距離宜為5m,至少寬3.5m,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m。消防車道上方4m以下的範圍內不應有障礙物。並保持24小時開放。穿過高層建築的消防車道。其凈寬和凈高不應小於4m。消防車道與住宅高層建築之間,不應有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樹木或架空管線。
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員救援和疏散被困人員的生命通道。是快速撲救火災,挽救人民生命財產,減少火災損失的重要前提。不能隨便占用,必須隨時開放。如果消防通道被占用,會給小區業主的生命財產帶來極大的隱患。
消防員營救和疏散被困人員的唯壹方法。
暢通的消防通道可以使消防人員在第壹時間趕到災害現場,有利於滅火和搶險救援。
各種消防設施和設備的迅速運作證明了走火通道的暢通。
相關規定表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