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撤離;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部6月頒布實施《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5438+0999 1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相應警力協助維護現場秩序,指導和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2004年6月,《國務院對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保留了大型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安全許可。為了加強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監督管理,這部法律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有關規定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裏有兩層意思:壹是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許可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二是已經取得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安全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
這種行為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相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相關規定是指關於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法律法規,具體體現為:①未經許可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2)超過核定人數,如某大型群眾性活動核定人數為2萬人,而實際參加人數為2.5萬人。③場地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安全隱患。比如站點建築不牢固,可能會倒塌、崩潰;各種電線線路老化,容易引起火災。(4)消防設施不符合法定要求。滅火器是否超過使用壽命;未按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消防通道和緊急出口被占用。壹旦發生事故,消防車無法進入,人們也無法逃離現場。⑤沒有安全工作計劃。根據公安部《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申請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活動的具體內容和安保措施負全責,制定安保工作方案。主觀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壹些大型活動主辦方為了降低成本,獲取最大經濟效益,故意減少安保投入,但明知存在安全隱患仍不整改。過失也可以構成該行為。大型活動不僅涉及公共秩序,還涉及公共安全。組織者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