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認定的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有關法律規定,作出最終判決。其中,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取決於當事人提交的、法院依職權取得的各種證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原則上應以當事人自行收集為主,法院依職權收集為輔。具體來說,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應當提供各種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這就是所謂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壹條對“誰主張誰舉證”做了詳細的規定和解剖。具體來說,訴訟中主張權利存在的當事人,應當提供權利存在的證據。主張權利變更或者消滅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變更或者消滅事實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壹條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壹)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壹方,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主張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壹方,應當對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損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