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拒絕執法怎麽處理?
拒不執行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處以罰款、拘留。
行政機關的執行程序
(1)壹般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提醒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並應載明以下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支付的,應有明確的金額和支付方式。
4、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3)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提醒期間,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執行的決定。
書面催告書和行政強制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受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2.暫緩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中止執行:
1,當事人對行政決定確實有困難或者暫時無法履行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有理由。
3.執行可能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會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仍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執行:
1.公民死亡,沒有可供執行的遺產,也沒有繼承的義務。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無義務繼承。
3、目標的執行損失。
4、依法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三)在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所依據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返還財產;無法恢復原狀或者返還財產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行政機關可以與當事人達成強制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少附加罰款或者滯納金。
在我國,因為違反了我國的行政法規,需要受到處罰,通常是行政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當然,無論采取什麽措施,都必須執行。如果我們能夠執行但沒有執行,我們將面臨更嚴重的懲罰,這也是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