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較少地損害對方的合法利益,從而保護更大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行為。壹種排除社會有害行為的方法。特點是當兩個合法權益發生沖突時,為了保護壹個較大的權利,沒有別的辦法去損害另壹個較小的權利。所以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成立的條件是:
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和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危險的損害。
2.客觀上,確實有危險正在發生。
3.被迫采取的行為。
4.不要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具體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壹條
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不得不采取緊急避險行動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壹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由造成險情的人承擔。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