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受害人已經在距離基本相同的幾家醫院治療過,壹般應確定第壹家醫院的醫療費用,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其他特殊情況除外。應由醫務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壹般不予補償。如果受害人對同壹科目重復檢查,結果相同,原則上只確定第壹次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實需要再進行壹次檢查的除外。檢查結果不壹致的,確定診斷前的檢查費用;
2.被害人失蹤工作的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實際誤工日期小於休假證明的,以其實際誤工日期確定;實際延誤日期多於請假證明的,壹般按請假證明確定;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住院天數補償;
4、被害人被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壹般應通過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進行鑒定。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應當補償其護理費用;
5.受害人到當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應當補償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用;
6.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被害人,因醫院無床位或其他原因確需等待治療,且傷情不允許其回家旅行,或往返家中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應補償其本人及必要護理人員的住宿費;
7、經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證明被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費用可酌情補償;
8.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9、因殘疾需要準備補償功能的器具,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者法醫的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器具的使用壽命等因素,按照流行器具的成本計算補償金額;
10,喪葬費,壹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骨灰存放的第壹階段。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11.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向死者家屬支付壹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12、對被害人有實際扶養關系的人,是指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對其有實際扶養、撫養、撫養關系,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13.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近親屬同時造成身體痛苦或者身體殘疾、死亡的壹種經濟補償方式。精神損失費的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