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審批:
(1)立項申請報告(原件1份);
(2)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壹份);
(3)建設用地權屬文件或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復印件壹份);
(4)項目建設投資估算(壹份);
(5)銀行部門出具的資金證明(原件1份);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1份)(房地產項目需提供資質證書);
(7)項目地形圖(壹份);
(8)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2.規劃和設計:
(1)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項目文件出具勘察設計紅線,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2)建築設計分為三個階段,即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
(3)市城建局負責聯系市級相關部門對初步設計進行聯合審查和審批;
3、建設項目施工:
申請建設工程報建的,應當向建委提供下列資料進行登記:
(1)計劃部門核發的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或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
(2)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土地部門出具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4)符合項目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批準書;
(5)人防辦核發的人防工程施工許可證;
(6)消防部門出具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
(7)防雷設施檢測辦公室出具的防雷設施設計審核意見;
(8)地震辦公室出具的抗震設防審核意見;
(9)建設資金證明;
(10)造價部門出具的工程預算和建設工程類別核查函;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