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向原籍村民政府或公安機關申領居民身份證或身份證明;
(二)暫住在本市的居(農)戶或出租屋應提交戶(室)主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住址和暫住或實際居住地址,戶(室)主應註明實際居住詳細情況;
(3)申辦近期壹寸免冠黑白照片3張。
二、北京市暫住證辦理流程
(壹)在線處理流程
1.點擊打開北京市居住證服務平臺。
2.點擊在線申請。
3.單擊新用戶註冊。
4.按要求完整填寫必填字段。
5.註冊完成後自動跳轉。
6.進入系統,按照步驟填寫表格。並等待確認後的通知,然後現場辦理手續。
(2)現場手續
攜帶以下材料到暫住地所屬派出所: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或建築工地、車間和水上船舶的,由所在單位或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後,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屋的,由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4.材料、證件齊全符合要求的,可以當場辦證。
三。辦理北京市暫住證應註意的事項
(壹)年滿16周歲,擬在本市居住1個月以上,或者擬在本市從事工作、經營等活動的外地人員,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申領居住證。
(二)《居住證》有效期最長為壹年,期滿即行失效。有效期即將屆滿的,應當在屆滿前十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申領暫住證。
(三)來京外國人遺失居住證的,應當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報告並補辦。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