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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的承包商,建築公司,房地產公司是什麽關系?

開發商、建築公司、房地產公司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

1.開發商大多是房地產公司,也叫項目的業主、投資人、承包人,是項目的甲方。該項目由開發商(房地產公司)出資。

2.建築公司是工程的乙方,甲方支付其工資和工程款。參與項目投標,中標後開展有計劃的建設活動。

3.承包商也是乙方..建築公司作為總承包方,會將壹些分項工程交給有資質的小公司或私人施工隊進行施工,承包方是私人施工隊的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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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的法律地位:

我國《建築法》從未給予承包人明確的法律地位。

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工直接受雇於建築施工企業,與之發生勞動關系。但實際情況是,建築企業很少與農民工發生直接關系。大多數情況下,包工頭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然後包工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大多數情況下是口頭協議)。

由於建築企業與承包人之間的這種關系並沒有被法律明確禁止,在司法實踐中,除了工程承包、轉包等被禁止的行為外,人民法院會將這類案件作為勞動合同關系即有效合同處理。

其次,由於施工企業與承包商的關系是勞動合同,不是分包合同或轉包關系,施工企業不能將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轉移給承包商。

包工頭雖然有壹定的管理責任,但也僅限於對農民工的日常管理。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責任都應由施工企業承擔,這些法律責任不能轉嫁給承包商。

我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將工程質量、安全等工程責任明確為施工企業的法律責任,施工企業不能以合同的形式將其法律責任轉移給第三方。因此,即使施工企業與承包商簽訂的合同條款中有明確約定,法院也可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認定條款無效。

最新研究報告指出,合同制不僅是建築行業農民工權益受損的根源,也是建築行業壹系列問題的根源,更是建築行業萬惡之源。由北京大學和香港理工大學聯合創辦的北京文化發展中心發布了《資本不受約束的建築行業工人職業安全與保護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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