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訴。上訴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當然,上訴也可以委托律師。受理申訴的對象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上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訴書、案件經歷的裁判文書如壹審、二審的判決、裁定等,以及人民法院已經復核或者再審的其他法律文書,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裁定等相關材料。接受審查處理的法院是人民終審法院,應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遲不超過六個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才會決定再審。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仍堅持訴訟。
2.法院啟動: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和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這裏妳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各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法院)的生效判決提起再審;
(二)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3.檢察院開始。對於冤假錯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辦理。如果他們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轉交同級人民法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部門審查終結,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審查通知書,並在10日內通知申訴人。
壹、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
是法律規定的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其目的是避免辦案時的拖延和官僚主義。
1.被逮捕或拘留的囚犯必須在24小時內接受審訊;
2.偵查中被告人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少數案情復雜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3.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
4.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後,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二,上訴的限制
起訴狀最遲應當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訴人就超過兩年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疑難、復雜或重大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