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官回避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九條第三款: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的回避,參照法官回避的有關內容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審判人員回避制度的若幹規定》第壹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有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和三代以內姻親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因此,偵查人員是依法參與刑事訴訟的偵查人員,是具有專門知識並受聘於公安機關的人員,包括刑事技術人員、法醫、司法鑒定人等等。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勘驗物證或者現場,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采取的獲取證據或者固定證據的行為。檢察員可以是人民法院的專職檢察員、審判庭的成員,也可以是聘請的專門技術領域的其他成員。監察員在民事訴訟中壹般享有以下權利:
1,對督察案件的知情權和查閱案卷的權利;
2、詢問當事人和證人的權利;
3、根據實際支出,可以要求給予必要的、合理的檢查費用;
4.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