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公證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口的申請人提供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首頁原件和戶籍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
2.關聯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1)關聯方移民並成為外籍人士,提供關聯方的外籍身份證和護照復印件;
(2)關系人壹直居住在國外,尚未加入外國國籍,但國內身份證、戶口簿已註銷,需提供關系人的中國戶籍註銷證明、護照復印件、國外居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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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關系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供關系人的死亡證明。
3.申請人與關系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親子鑒定報告、收養證明、戶口簿原件、人事檔案材料等。特殊:父母派往澳洲辦理與子女的親屬關系公證需要提供父母只有幾個孩子的證明。
4.證明父母子女關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以下兩種證明材料中的壹種代替證明信:
(1)之前做過出生公證或親屬關系公證的,可提供出生公證或親屬關系公證原件;②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父母結婚證。
5.不親自辦理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如果您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公證事項,請按照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三十九條父母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否認親子關系,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無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否認親子關系壹方的主張成立。父母壹方或者成年子女起訴要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沒有相反證據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為確認親子關系壹方的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