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看守所必須保持良好的秩序,不允許在監內喧嘩、打架和進行娛樂活動。
第三,必須如實交代問題,不得隱瞞犯罪事實,不得串通案件,不得相互策劃,不得對抗審訊或者審判。
第四,要好好學習,接受改革。不準拉幫結派,散布反動汙穢言論,搶別人的飯吃,搶別人的財物。
第五,要悔過自新。不允許傳作業,不允許教唆他人犯罪,不允許欺侮、羞辱、毆打他人。
6.我們必須愛護公共財產。不準損壞看守所的設施,不準撕毀公用的衣服、被子,不準毀壞公用的書籍、報紙、雜誌。
七、壹定要註意衛生,保持監室整潔,不準亂放衣服,亂寫亂畫。
八、必須互相監督,發現有違反監規和企圖越獄、殺人、自殺等破壞活動的,要及時報告,不準掩蓋。
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責令反省、穿上設備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並案嚴懲,對有立功表現的,酌情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拘留的罪犯的機關。
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對在押人員實行武裝警戒,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監管看守所在押人員,必須堅持嚴格警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和虐待罪犯。
第五條監護人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設立,由同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看守所。
鐵路、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看守所。
第六條看守所設所長壹人,副所長壹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若幹警衛、紀律、醫療、會計、炊事等工作人員。
看守所應當配備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女性罪犯。
第七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負責看守所在押人員的武裝警戒和押解工作。拘留中心為執行任務的武裝部隊提供業務指導。
第八條看守所的監督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