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國考中作弊的,終止科目考試,其各階段、各科考試成績無效;
2、考試作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
3、考試作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考試作弊罪如何處罰?
1.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罪。將第壹款規定的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4.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5.“替考”行為破壞了考試的公平競爭規則,嚴重影響了考試的公平性,與考試的目的和功能背道而馳,嚴重違反了國家有關考試管理制度。考試作弊也是壹種社會不正之風,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使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形同虛設,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嚴重行為,必須堅決杜絕和嚴懲。
在國考中作弊的,應當終止科目考試,其各階段、各科考試成績無效;考試作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考試作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終止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時報名參加考試的所有科目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違規行為之壹的,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在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中作弊的考生,各階段、各科目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輕重,可暫停考試1至3年;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以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
(壹)組織團夥行騙的;
(二)在考場外發送或者傳輸考試信息的;
(三)利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的作弊行為;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等證明材料,代替他人或者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所列嚴重作弊行為的,還可以給予延期1至3年,延期期間的考試成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