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臨時工也是勞動者。從錄用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工傷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屬於民事領域。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是適用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請第三方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臨時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用人單位已依法為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的,臨時工的工傷由工傷保險予以補償。或者合同中對工傷待遇有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此外,還需要回顧工傷的原因。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且第三人是侵權責任人,應當賠償工傷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壹)退休;(二)患病或者受傷的;(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4)失業;(5)軸承。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 *職工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確認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 *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