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停在路邊的車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沒有違法停車,停車沒有影響其他車輛的行駛,停車人不需要承擔責任,所有責任由肇事者承擔。
2.停在路邊的車屬於違章停車,比如在馬路上臨時違章停車,沒有任何防護裝置;不能保證行車安全的;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人行橫道和施工地段停車的,承擔事故責任。具體的責任劃分要看當時的情況,或者請交警來認定責任。
3.因車輛故障等特殊原因將被撞車輛臨時停放在停車位外的,應當在來車方向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被撞車輛不承擔責任。
4.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的工作步驟
1,接受舉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舉報後,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
2.現場治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當事人的作用,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4.獎勵懲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處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員制作並出具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在法定期限內未能調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終止調解並出具調解結論,雙方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從上面可以看出,如果機動車按照規定停放在指定位置,被撞後壹般是不負責的。違反法律法規停車的,需要根據交通事故原因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