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是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法定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處罰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當場實施處罰時應當遵循的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明。用預定的格式和號碼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下級行政機關備案。
明確的是,我國的行政處罰通常是事後支付。當然也有壹些特殊情況可以當場處罰。比如當場罰款20元以下當然可以,以後很難強制執行。根據現行行政法規的規定,自由裁量權可以概括為:行政處罰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在法定的處罰範圍內自由選擇。包括同壹刑種的自由選擇和不同刑種的自由選擇。選擇行為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時擁有自由裁量權,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關於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期限的自由裁量權:相當壹部分行政法規沒有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這說明行政機關在選擇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方面有自由選擇的余地。認定事實性質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所管理事項的性質有確定的自由裁量權。情節嚴重程度認定上的自由裁量權:我國很多行政法規都有“情節輕微”、“情節嚴重”等模糊用語,沒有法定的情節嚴重程度認定條件,以至於行政機關對情節嚴重程度有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大多數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具有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的,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