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都有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禁止在按照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城市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畜禽;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畜禽養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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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小區養雞擾民問題有三個辦法
2012年7月9日,本報B3版刊發《小區養雞擾民雖是小問題,卻令人頭疼。沒人能管嗎?”稿件後,在讀者中引起了巨大反響。本報熱線電話響個不停。近幾天接到貴都花園、遠洋小區、新車間、大北莊、金星、八畝塘等多位市民投訴。市民普遍認為市區不應該養雞,市容部門應該加強監管。
記者采訪了馬鞍山市市容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科。該部門壹負責人表示:《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市區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地區飼養寵物是受限制的。飼養寵物不得散放,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寵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其主人應立即清除糞便。
《條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未經批準在市區飼養畜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不立即清除,影響環境衛生的,對飼養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如果遇到小區居民違規養雞的情況,可以通過這幾個方法解決:壹是小區物業介入。如果在小區公共區域養雞,物業有權處理。二是社區調解。社區有責任和義務調解鄰裏糾紛。
但是,社區畢竟沒有具體的執法權。如果實在無法調解,可以向有執法權的城管大隊反映。三是城管大隊執法。可以在社區調解、物業配合、城管預警後采取強制措施,避免矛盾激化。